原告蒋张,居民。
被告浙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法定代表人胡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雷,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张诉被告浙缆电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蒋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蒋张负担。
审判员赵大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业武
原告蒋张,居民。
被告浙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法定代表人胡乐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雷,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张诉被告浙缆电缆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蒋张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蒋张负担。
审判员赵大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业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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