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鑫,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丁素梅,女,1957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苏省灌云县。
原告黄鑫与被告丁素梅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黄鑫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鑫以丁素梅无法联络,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回对丁素梅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黄鑫负担。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林凤忠人民陪审员郑绍平人民陪审员李竽孜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