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慧峰,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兴,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朱丽君,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黄慧峰与被告朱丽君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黄慧峰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慧峰以与朱丽君欲另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朱丽君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慧峰撤诉。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计436.5元,由黄慧峰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林凤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