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冰,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被告:北京国昌兴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瞿汝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冰与被告北京国昌兴荣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冰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冰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丁长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雨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