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强大,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威海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天福办文昌路甲98-6号。

强大与威海龙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强大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大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强大负担。审判员赵凤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