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仲吾,居民。

被告:韦春芳,1986年5月23日。

原告刘仲吾与被告韦春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员田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