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晓金,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被告:刘建平,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的原告丁晓金与被告刘建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晓金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晓金负担。审判员陈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代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