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王丽平,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周伟与被王丽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周伟于2017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晓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