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王丽平,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周伟与被王丽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周伟于2017年2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晓慧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秀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