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泽标,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原审被告:厦门华锦源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统一社会信用码91350206791267659Y。

       法定代表人:白勇。

       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4民初2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淘宝网站上的在线购物流程,消费者在注册会员后进行购物,进入结算页面时系统会与消费者确认订单。该“检查订单”页面的显要位置处用加黑字体提示了被上诉人如不同意相关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应停止注册程序。既然被上诉人已经成功在淘宝平台下单购物商品,即可认定被上诉人同意与淘宝平台的协议。该协议中用粗体下划线突出了在本网站引起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淘宝服务协议》不排除诉权,也不会加重消费者责任/维权成本。该管辖约定条款不涉及实体权利,因此不会排除消费者诉权,同时高泽标与天猫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完全相等,不存在着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况且,浙江法院电子网上法庭(网址:https://www.yuncourt.com)已经建立,余杭法院也有网上法庭,消费者可以以网络法庭平台为依托,把诉讼的每一个环节(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通过上述网站实现完成,大大减少了消费者去法院立案、举证、开庭的成本。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人认为根据淘宝网站上的在线购物流程,消费者在注册会员后进行购物,进入结算页面时系统会与消费者确认订单。该“检查订单”页面的显要位置处用加黑字体提示了被上诉人如不同意相关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应停止注册程序。既然被上诉人已经成功在淘宝平台下单购物商品,即可认定被上诉人同意与淘宝平台的协议。

       由于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效力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经审查,首先,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夹在在大量繁琐资讯中,使被上诉人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被上诉人注意。其次,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往往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

       如果根据《淘宝用户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可能使得网站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中《淘宝用户协议》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对被上诉人无效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络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陈弋弦

审判员曾文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