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敏浩,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张利娜,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受理原告马敏浩与被告张利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申请缓交、免交,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益民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