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苹,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告李富蓉与被告王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现原告李富蓉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富蓉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叶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杨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