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浩。

被告:河北石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秦岭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田玉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河北石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