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丁勇。

原告周伟与被告丁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周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周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尊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伟负担。

审判员童建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严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