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巫家洋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茶人岭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3

原告:巫家洋。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115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厦门茶人岭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信息光电园金丰大厦121室。

法定代表人:支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家洋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茶人岭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家洋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家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家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巫家洋负担。

审判员丁金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瑶


本文共2411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