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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程伟与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3

原告:程伟。

被告: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祥和东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思中。

原告程伟诉被告宁波欧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程伟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伟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伟负担。

审判员赵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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