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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高友文与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4

原告高友文。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辉肆。

委托代理人张先海、冯清玮,广东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高友文与被告深圳市多伦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友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由原告高友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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