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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少慧与山东省子午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4

原告李少慧,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子午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少慧与被告山东省子午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少慧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少慧负担。

审判员颜福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苏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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