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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刘光宇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4

原告刘光宇,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绿韵花田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海沙艺海路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彩霞,经理。

原告刘光宇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绿韵花田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宇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光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光宇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蒋怡琴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冯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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