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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孙丁丁与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4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388号1幢1321室。

法定代表人高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丁丁。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03元,由杭州水添香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恩乾

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黄学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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