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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陈限制与深圳市盛益华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4

原告陈限制。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

委托代理人李亦海。

被告深圳市盛益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华。

委托代理人赵键波。

委托代理人肖体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限制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限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限制承担。

代理审判员胡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颜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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