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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吕春旭与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4

原告吕春旭,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与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春旭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春旭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春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吕春旭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高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方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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