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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林栋梁与广州市澳时铭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6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栋梁,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盛、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澳时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福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卿,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栋梁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澳时铭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栋梁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林栋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栋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仲

审判员王池

代理审判员苏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龚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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