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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朱佳慧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6

原告朱佳慧,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代理人陈欣(系原告妻子),女,198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佳慧诉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佳慧以被告已更换了讼争的电视机屏幕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佳慧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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