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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上诉人张敏与被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6-10-16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敏,男,汉族,1989年8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英杰,上海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敏因与被上诉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云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敏以与被上诉人苏宁云商公司达成和解,不再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珺珉

审判员?李明伟

代理审判员?陈礼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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