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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孙丁丁与浙江瑞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7

原告孙丁丁。

被告浙江瑞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鸡鸣村横淋线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冬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诉被告浙江瑞人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孙丁丁承担。

审判员许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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