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胡兵。
被告哈尔滨琦琦玉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尚朴街93号5单元3层2号,注册号230104100195150(1-1)。法定代表人陈琦。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方胡兵与被告哈尔滨琦琦玉石饰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胡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方胡兵负担。
审判员蓝钦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徐雁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