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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麟祥与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明希曼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7

原告李麟祥,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张颖,总经理。

被告昆明希曼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法定代表人叶传宁,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麟祥与被告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明希曼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麟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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