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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州阳与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7

原告钱州阳,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法定代表人王东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州阳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州阳撤回对被告广州臣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州阳承担。

代理审判员司黎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罗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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