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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原告庄旭诉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10-17

原告庄旭,女。

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庄旭诉被告烟台小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照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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