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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岩诉株洲日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10-17

原告:李岩。

被告:株洲日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628号世贸广场4栋202号。法定代表人:谭俊华。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株洲日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日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回对被告株洲日拓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岩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岳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唯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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