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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李杰明与讷河市大唐恒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7

原告李杰明,男,1989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讷河市大唐恒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法定代表人杨晓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明诉被告讷河市大唐恒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元,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原告李杰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王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郭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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