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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福州市仓山区来旺兄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7

原告:孙某,略。

被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孙某会与被告某甲公司、北京京东叄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词独任审判。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孙某会负担。

审判员王广词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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