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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吴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2016-10-17

申请执行人吴江,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靖宇,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吴江与被执行人杨靖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昌民(商)初字第15013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靖宇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吴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靖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京0114执1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夏霞

审判员李洪生

审判员赵一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阚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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