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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黄腾达与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8

原告:黄腾达,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88713852Y。法定代表人:蔡训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渊跃,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腾达诉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腾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元,由原告黄腾达负担。

审判员刘晓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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