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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宇政义与甘肃寿鹿山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8

原告宇政义。

被告甘肃寿鹿山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云,该公司经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585号人防大厦1-1306。

原告宇政义诉被告甘肃寿鹿山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宇政义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振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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