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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原告曹龙诉被告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18

原告曹龙,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5日。

被告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银路16号。法定代表人马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龙诉被告酒泉故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龙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龙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曹龙负担。

审判员张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向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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