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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朱佳丽与上海具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20

原告朱佳丽,女,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具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龚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佳丽与被告上海具高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雪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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