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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周伟与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8

原告:周伟。

被告: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坦村体育场后街150号。

原告周伟与被告山东桑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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