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汪圣军与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6-10-20

原告汪圣军,男。

被告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孝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圣军诉被告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圣军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对被告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圣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圣军撤回对被告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圣军交纳。

审判员覃敏

二○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威

本文共836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