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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凤龙与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20

原告:孙凤龙。

被告: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龙诉被告深圳恩鹏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狄邦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于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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