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恶资料库
搜索
法律文书

吴修振与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21

原告吴修振,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30304000014109。法定代表人孙柳安,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艾仑,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振诉被告湖南玛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修振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修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修振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印荣

本文共952字,请关注公众号或登录官网查看,反恶联盟官网网址:www.felmvip.com
更多信息,请关注【反恶】公众号查看,谢谢。【反恶】公众号,可查询可疑买家,让您安心做电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