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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原告叶志才诉被告上海杰灿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22

原告叶志才,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杰灿商贸有限公司(3M杰灿专卖店)法定代表人:张酣。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志才诉被告上海杰灿商贸有限公司(3M杰灿专卖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志才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志才与被告上海杰灿商贸有限公司(3M杰灿专卖店)已在庭前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叶志才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志才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叶志才负担。

审判员程平凡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枫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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