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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王猛与芜湖市口口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22

原告王猛。

被告芜湖市口口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1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宏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芜湖市口口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市口口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猛负担。

审判员周洪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林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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