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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区宏森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3235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22

原告:区宏森,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一层A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梅,该公司法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区宏森诉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宏森于2016年7月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区宏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宏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4元,由原告区宏森负担。

审判员彭卫群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黄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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