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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政义与深圳市礼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2016-10-22

原告宇政义。

被告深圳市礼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雷。身份证号××。机构代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390号长盛国际商贸区V栋10楼101。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政义与被告深圳市礼运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政义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宇政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政义负担。

审判员杨文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马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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