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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许兴权与柯秉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24

原告许兴权,男,199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柯秉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兴权与被告柯秉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兴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兴权负担。

审判员杨建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黄君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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