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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原告粟刚云诉被告龙唯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6-10-24

原告粟刚云,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

被告龙唯商贸(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咸阳路77号增9号蓝馨大厦527。法定代表人孟好旻。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刚云诉被告龙唯商贸(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刚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刚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54元,由原告粟刚云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铁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超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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