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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原告唐超与被告上海山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08

原告:唐超。

被告:上海山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四层E429室。

法定代表人:刘翠华,职务不详。

原告唐超与被告上海山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唐超于同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超负担。

审判长邓晓胜

审判员邝小勇

人民陪审员刘富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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