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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哨与东莞音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10-24

原告姜哨,居民。

被告东莞音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莞市东门城区中心世博广场G2006。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哨与被告东莞音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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