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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肖中国诉梧州福汇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6-10-31

原告:肖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某市。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某某市某某房,系被告市场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某某市蝶山区,系被告办公室副主任。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钟建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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